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山西中生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生时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为: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中生时代公司向王*偿还借款301340元,并从判决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301340元为基数);3.诉讼费用由中生时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债权转让协议是错误的。中生时代公司原股东为李**、陈**、李*,李**于2017年7月5日退出股东身份,向李*燕、李**汇款时间是2015年10月2日至2016年6...(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