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洪军系承包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铺设光缆工程施工单位雇佣的施工人员。因为施工单位拖欠其施工费,被告人施洪军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酒后将自己铺设的位于宁城县广电中心至×××镇×公里处(五间房村北菜园子北,蔚来公馆南),内蒙古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144芯地市级主干光缆剪断,并电话通知给施工方负责人,施工方随即同意给付被告人施洪军施工费,被告人施洪军当即将剪断的光缆线接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宁城县公安局在办理房某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案过程中**房某供述在2018年一名叫施洪军的男子故意将天义镇五间房广播电视公司的光缆剪断,宁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5日决定对施洪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施洪军个人信息情况。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经宁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查询,截止到2020年1月13日...(本文书还有4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