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龙陵县公安局象达派出所民警在象达镇青木坡垃圾场门口进行交通查缉。当日9时许,上诉人李**驾驶云n×××**号微型车途经查缉点,李**在距离查缉点50米处将一个黑色塑料袋抛出车窗,随后在停车接受检查时加速逃离,公安民警当场从李**抛出的塑料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条,净重209克。2020年8月24,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本文书还有4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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