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答辩称,(一)一、二审判决对李**每月工资16000元的相关事实认定清楚,并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基于该事实所作的判决正确。李**的工资为两部分构成,包括每月发放的6000元及后续应发放的10000元。这不仅体现于总经理“孙*”签名、加盖财务章确认的“亿仁鞋业(员工)薪资明细表”,其上特别批注“15年9月至2016年1月另一部分工资由出纳赵*兰发放”,还体现于李**一审中提供的亿仁公司相关账户对李**的汇款情况...(本文书还有4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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