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20日,鼎满香公司与龙福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龙福公司坐落在连江敖江投资区富兴北路3#车间西北侧共计面积661平方米出租给鼎满香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并约定了租赁双方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其中第七条第1点约定,本合同的标的物在租赁期间(2014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如被政府征用或收储,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内通知乙方,并退还所有租金及押金,则本合同予以终止,甲方对该标的物立即收回。鼎满香公司承租后对厂房进行了二次装修及安装了相应的燃气管道、排气管道、下水道等。
期间,土发中心和开发区管委会与龙福公司开展收储工作。由土发中心于2017年6月6日委托福州名实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收储对象进行鉴定评估,并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闽名实资评报字(2017)第z****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6月6日,报告书中列明了第36项的**楼锅边车间(198.8平方米面积)及第31项的**楼生产车间的相关资产的评估值等等。2018年1月24日土发中心和开发区管委会与龙福公司签订了一份《收储协议书》,约定将龙福公司位于连江县××工业园××区,用地面积3837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4587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2838平方米列入收储范围等等。后土发中心已经实际向龙福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收储款项5605.54...(本文书还有5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