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兴村委会)与被告肇源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兴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兴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4500元。事实与理由:1998年6月10日,原肇源县公安局兴安乡派出所在其(原东郊村)处借款4500元,后经其多次索要,一直未还。原肇源县兴安乡派出所是被告派出机构,现已注销。故诉请被告归还其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县公安局辩称,原兴安派出所并没有在原东郊村处借款4500元,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兴安派出所在原告(原东郊村)处借款...(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