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肖*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立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购房款17795.04元,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4月20日逾期付款利息5329元,2021年4月21日以后利息以17795.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196599元,通过银行贷款29万元作为按揭贷款。后因被告未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致使银行代扣原告保证...(本文书还有2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