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九次共计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7026.64克、mdma粉末311.95克、mdma液体300毫升,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另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服从分配,参加劳动改造。该犯因33个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多月超标准购物、未履行互监责任等原因累计被扣除考核分446.4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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