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2006年1月13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同意齐重公司整体接收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要求齐重公司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故齐重公司应当向张**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张**领取过安置费不能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张**与齐重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撤销一审...(本文书还有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