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王*在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陈*签订离婚协议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大庆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记载,王*仅是抽象概括能力有障碍,该能力不影响其判断能力。鉴定结论所采用的依据是王*2009年至2012年的病例,故王*与陈*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王*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二)陈*已经放弃坐落***小区的案涉房屋共有权,故该案涉房屋涉及的债务应由王*承担。王*及其母亲同意将案涉房屋产权变为夫妻共同所有,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仅以一份前后矛盾的鉴定书所下的结论,不能推翻案涉房屋系夫妻共有的事实。另外,双方旅游期间所购买的部分物品已当...(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