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木斯市前进区金昌建筑器材经销处(以下简称“金昌建材”)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昌建材的经营者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南通建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昌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占有费605317.54元、违约金180070.24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被告因承建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壹公馆综合楼工程所需,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双方签订《钢管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的钢管、扣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给付原告租赁费也未返还钢管、扣件。后原告起诉至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于2020年6月31日解除,经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