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豪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中市荣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鑫豪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荣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豪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鑫豪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荣发公司拖欠鑫豪斯公司货款77672元未付,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双方多年来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荣发公司向鑫豪斯公司多次采购电气火灾探测器等消防产品。其中2016年4月至9月期间,荣发公司对其所采购产品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5份合同货款77672...(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