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殷**、曹**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秀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秀丽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刘*君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曹**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秀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殷**、曹**与秀丽公司签订了两份认购书和一份借款协议,秀丽公司承诺以一成首付购房,其垫...(本文书还有34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