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峻县教育和科技局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峻县教育和科技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峻县教育和科技局上诉请求:1.撤销(2021)青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最大的争议问题,2018年11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工程作出的预(结)算审核定案单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未予审查,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纠纷,被上诉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就是,2018年11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工程作出的预(结)算审核定案单,而上诉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和提起反诉的原因就是,签订该预(结)算审核定案单时存在重大误解,故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预(结)算审核定案单。重大误解的原因系,青海宏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青海睿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作出了错误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结算,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是依据上述两公司作出的错误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结算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的结算,即2018年11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出的预(...(本文书还有5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