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阚**、被告万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万年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034元;2.诉讼费由万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北国之春梦幻城休闲居住区e区e14号高层住宅楼**单元**室房屋**房款总额418041元,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如被告违约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二的违约金。直到2016年10月1日,被告才交付房屋,被告已经违约。原告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低,被告应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支付违约金61034元,故诉至法院。
万年公司辩称,1.被告不同意将违约金计算标准变更为原合同约定的十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