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成物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粤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被告(反诉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显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向原告粤成物业公司立即支付截至2021年8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2105.90元(包*:住宅物业费、商铺物业费、小车停车服务费、摩托车停车服务费、代收电梯维保费、代收公共设施分摊费、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加压水费、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拖欠的物业费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向原告粤成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违约金共307.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粤成物业公司为梧州市长洲区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梧州市长洲区灏***小区第**幢**单元**房不动产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为被告黄**,被告黄**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8...(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