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延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12日在原告处住院医疗费3150.5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存留1年半,于2014年8月7日入住原告骨外一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存留,经过治疗于2014年8月12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7150.58元。被告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缴纳医疗费4000元,尚欠3150.58元医疗费,出院时未结清,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