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马**、张**、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弓**、王**,被告杨**、马**及其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张**、被告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杨**、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112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杨**、马**偿还罚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3.4%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张**、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依法判令被告杨**、马**偿还罚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事实及理由: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新希望慧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平台签订借款协议电子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xnd-65-200813-101),借款金额为6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5%,到期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75元,共计60375元。借款期间2021年5月21日利息375元未偿还;2021年6月21日利息375元未偿还。被告马**线上签署...(本文书还有5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