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3日在原告处住院医疗费8305.6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武**因发作性胸闷、憋气5年,加重2小时于2018年2月13日入住原告处心内二科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冠脉综合征;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3、高血压3级(极高危);4、2型糖尿病等,经过治疗于2018年2月23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2905.67元。被告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缴纳医疗费4600元,尚欠医疗费8305.67元未结清,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其欠缴的医疗费。原告为维护...(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