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烟台海港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9月13日期间在原告处住院医疗费11299.3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头面胸腹部外伤头疼、头晕、恶心呕吐16小时于2014年8月15日入住原告医院普外二科治疗,入院诊断为头皮裂伤、脑外伤后反应、球结膜出血,经过治疗于2014年9月13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2299.32元。被告在原告处住院治疗期间,缴纳医疗费1000元,尚欠11299.32元医疗费未结清,虽经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