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徐**、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请: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欠款130000元以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9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徐**因家庭生活需要、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累计16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将借款转给徐**。至2019年5月13日,徐**仍拖欠大额借款未还,经原告多次催告并与徐**对账,双方在微信上确认徐**尚拖欠原告1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双方在微信中反复提及,但徐**此后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戚**在借款期间与徐**...(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