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电表及电表箱的产权属谁?2、原告因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多少?3、原、被告对此次火灾事故分别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承担金额为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1涉案电表及电表箱的产权属谁问题。本案的火灾起火点位于裕丰广场一区**栋a单元**楼楼梯间西侧墙面的电表箱内,而**栋a单元位于被告株洲供电分公司(供电人)与被告株洲市渔场(用电人)资产分界点“东342开关、东月ii回04号杆高压刀闸下桩头处”以下位置,根据2009年4月10日株洲供电分公司(供电人)与被告株洲市渔场(用电人)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第三条供电人与用电人的资产分界点的约定可以确定涉案电表及电表箱属被告株洲市渔场(用电人)的资产。被告株洲市渔场购电后向株洲市荷塘区进行转供电,由被告裕丰物业公司按0.68元/千瓦时的价格向裕丰广场一区**栋民用居民用电业主收取电费,这样就出现被告株洲市渔场向被告株洲供电分公司购买电并支付相应电费为裕丰广场一区**栋供电但却没有向**栋用电业主收取电费,而由被告裕丰物业公司向**栋业主收取电费的现象,因此业主认为被告裕丰物业公司是供电方,虽然被告株洲市渔场与被告裕丰物业公司均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对于为裕丰广场一区**栋提供供电服务上职责不清,结合被告裕丰物业公司由株洲裕丰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5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