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赖**、赖**、赖**、赖**与被告惠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赖**、赖**及五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惠东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赖**、赖**、赖**、赖**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3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天=200元、护理费150元/天×2天=300元、医疗费15000元、丧葬费127600元/年÷12个月×6个月=63800元、死亡赔偿金7年×48118元/年=336826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导致的误工费50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导致的交通费5000元、丧葬事宜所导致的住宿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6×34424元=206544元,合共634670元按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4日,原告的亲属刘**因为胸痛前往被告惠东县人民医院治疗,于同日办理住院。9月25日下午,医院对刘**进行心脏支架植入手术,但手术失败,原告的亲属刘**于9月26日凌晨在惠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于是向惠东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0年12月24日,惠州市医学会出具惠州医鉴(2020)0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本文书还有5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