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捷欣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捷欣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消防材料采购合同》、《水暖材料采购合同》、《五金日杂采购合同》、《电气材料采购合同》及《小五金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28,015.73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消防材料采购合同》、《水暖材料采购合同》、《五金日杂采购合同》、《电气材料采购合同》及《小五金采购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材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发生货款总额为2,406,015.73元,被告将位于于洪区地库抵给原告,抵顶...(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