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男,198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池**因与被上诉人张**、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江、彭*(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张**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于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一审判决池**承担20%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辩称,其不是本案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房屋是否有消防验收手续与发生火灾没有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错误。池**与张**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张**即将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交付给了池**,并且在租赁合同中已明确进行了安全提示,因此池**承担20%的责任是理所应当的。
樊**辩称,由于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其租的库房是起火点,池**起诉其程序上没有错误,但实体上...(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