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92民初****号**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给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叶**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叶**的担保行为由其代理的单位沈阳富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叶**作为沈阳富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架子协议书》签订担保条款,是超越代理权行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认可和追认,应由叶**承担责任。(2020)辽01民终****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有认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判决叶**承担担保责任。故应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叶**担保的30万元欠款真实存在没有清偿,一审叶**提供的三张共计30万元收条...(本文书还有3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