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冀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对判决中不合理的10525.12元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其求偿顺位是应当以交强险赔偿为优先的。本案中,李**的意外受伤原因非常明确,属于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人,即事故相对方范文明。因该事故导致的李**的人身损害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负责,其医疗费损失,可以依法向侵权人索赔而获得...(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