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郑**、郑**、郑**、郑**辩称:一、医方所申请的“专家辅助证人”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九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1、廉江市人民医院所申请的“专家辅助证人许某”只是在法庭上说曾经做过医生,但在什么地方执业,做过哪个科的医生等等关键问题,许某也提供不出真实有效的执业证书来证实该情况,也没有相关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机构给其出具相关资质证明,而且本案涉及的是麻醉科的专业医学问题,若许某不是在医院执业的麻醉科专科医生,其就不符合具有麻醉科专门知识的人员,其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本文书还有9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