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盘妮娜、上诉人陈**、盘达妮因与被上诉人盘丽英、盘丽珍、盘丽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妮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2.改判由陈**、盘达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盘丽英、盘丽珍、盘丽霞各支付12800元;3.判决陈**、盘达妮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盘树文2018年12月4日从蔡**的账户取款40000元用于治疗其自身疾病是错误的,盘树文取款40000元后,并不是用于自身疾病的治疗,而是在信用社开了账户并将40000元存入该账户,后由陈**和盘达妮使用。一审法院认为该40000元系盘树文取款、使用而确定由盘树文的继承人盘妮娜、陈**、盘达妮在继承盘树文的遗产范围内向盘丽英、盘丽珍、盘丽霞各返还12800元是错误的。陈**和盘达妮使用该40000元,应由陈**、盘达妮负责返还,盘妮娜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盘妮娜的上诉请求。
陈**、盘达妮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2.驳回四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本文书还有4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