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杨**、一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河西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起诉不是确认追偿权,没有重复起诉,上诉人本案所诉为根据生效判决获得的追偿权追偿新发生的代偿款项,上诉人并未就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29日新发生的代偿款230532.72元提起过诉讼,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通过诉讼确定新发生的代偿款金额,才可申请执行。一审裁定以龙圩区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