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叶**、紫水花、叶**(以下简称四原告)与被告陈**、范**,第三人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申请,本院对涉案房地产价值委托评估。原告叶**、叶**及其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范**,第三人潘**(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叶**、紫水花、叶**(以下简称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四原告与陈**、范**之间关于天台县城关镇下堆村上裘(天台集用1994字第25442号、天台集用2008字第02648号)两处房地产买卖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范**负担。诉讼过程中,四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确认四原告与陈**、范**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的关于天台县城关镇下堆村上裘(天台集用1994字第25442号、天台集用2...(本文书还有3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