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瑞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瑞远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元;2.房屋租金67657.20元;3.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房屋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共计41607.95元;(以上费用合计119265.1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邱**、张**(吴**)、何**、周*、熊**、赵**、赵**、何**、黄**、乐**(周**)、陈**(陈**)、黄**、梁*、刘*、乐**(于**)、洪**、徐**(陈**)、徐*、艾**、艾**(何**)、唐**(刘**)分别与江西裕鑫实业有限公司订立2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江西裕鑫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华东国际农博城”**栋**号至128号店面房,面积为768.36㎡。同日,他们又分别与原告江西瑞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瑞远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统一经营管理合同》,分别将其购买的店面...(本文书还有4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