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嘉公司)与被告谭**、被告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171388.41元,并判决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606元(按年利率6%从2020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宋**提供抵押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燕泉福邸**房处置价款在代偿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谭**、被告宋**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查明的事实。
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
一、2009年11月15日,以原告鸿嘉公司作为出卖人,被告宋**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一份《郴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燕泉福邸项目中的第**栋**号房;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170.5...(本文书还有4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