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旅游服务接待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被告朱*是桂林市漓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内部的负责人,被告朱*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合作桂林的部分旅游线路,截止2016年3月22日尚欠原告30000元旅游团款。被告朱*承诺2016年6...(本文书还有44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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