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东宁市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峰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鸿峰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多收取的供热费和商品房面积补差款共计139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鸿峰公司在2019年为王*昌办理商品房入户时收取了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供热费3031元,实际应收2451元,多收取了580元。2022年供热费收费标准是1909.40元,2020年1月12日至202...(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