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5日、12月28日、2019年11月,经王*娜手,被告分三次借原告现金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合计200000元,均约定月息1分。后经追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文起诉。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案外人王*娜系朋友,王*娜与被告系邻居。经案外人王*娜介绍,被告李**于2...(本文书还有1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