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与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欠费6123.6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延期履行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5日,被告王**因急性阑尾炎在原告赣州市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被告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10623.66元,扣除预缴纳医疗费4500元,尚欠医疗费6123.66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发票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文书还有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