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柒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柒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柒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吉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水劳人仲字(2020)第****号】仲裁裁决书第一至九项裁决,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与被告直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被告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与被告自始不认识,从*与被告约定过岗位、待遇、考勤等劳动合同的内容,亦未向被告支付过工资,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仲裁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不应支付被告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系为他人提供劳务,与他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劳务费等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2、被告系案外人陈**雇佣的劳务人员,
其在为陈**提供劳务期间受伤,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虽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蒙华项目经理部签订《轨道精测合同》,但该测量工作由案外人陈**(非公司工作员工)组织人员实际负责,被告亦是与陈**商议并为陈**工作,被告作为陈*...(本文书还有5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