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市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成物业公司)与被告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粤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彪、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5037.70元(包含住宅物业费、代收电梯维保费、代收消防维护保养费、代收公共设施分摊费、代收公摊水电费),并自2018年3月1日起以拖欠的物业费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1641.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梧州市长洲区新闻路**号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梧州市长洲区新闻路****不动...(本文书还有3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