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杨**与被告周**、乔*、恒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被告周**,被告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杨**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等费用共计4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丰**、原告杨**承包了被告周**与被告乔*发包的位于民权县地块的外架工程,具体施工了售楼部、1、2、5、6、9、10、11、15、16、1**楼。被告周**与被告乔*在该工地中为合伙关系,二人挂靠在被告恒上建设有限公司从事的分包活动。合同签订后,原告丰**、原告杨**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将所承包工程的外架全部施工完毕,目前外架已经拆除完毕。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周**于2021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剩余工程款410000元。结算单出...(本文书还有4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