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陈**、黄**与被告厦门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陈**、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高**,被告第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陈**、黄**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医院、第一医院连带赔偿邱**、陈**、黄**各项损失2317240元(其中医疗费304359元、误工费9789元、护理费6526元、交通费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丧葬费42582元、办理丧事支出费用350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1620元、死亡赔偿金1280680元、鉴定费6000元、鉴定听证差旅费1922元、复印打印资料费1807元、律师费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84204元)。事实和理由:陈*2,男,汉族,1963年8月**日出生,逝于2018年10月23日,系邱**之夫、陈**之父、黄**之子。2018年10月13日陈*2因左足背红肿,到中医院看诊,因中医院违反诊疗常*,给陈*2静滴头孢曲松钠,致其严重过敏反应,并误诊为癫痫持续状态,拒绝进行抗过敏治疗,未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导致患者药物中毒死亡;患者当天夜里转院至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该院也未及时采取针对输液反应或药物过敏反应的相应抢救治疗措施;由于两医院均误诊误治,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最终导致患者冤死。经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本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医院、第一医院应共同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中医院辩称,1.中医院使用头孢曲松钠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得当,输液过程符合诊疗常*,在使用后观察三十分钟达到了观察时间,观察期间患者并无不适。2.头孢曲松钠和钙间隔一两小时使用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不能同时进入机体,中医院使用这两种药物没有问题。3.第一医院病历及厦门市医学会鉴定报告可以说明陈*2服用蛇胆的时间是在1至3周*,该药恰会对肝肾造成损害。4.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且在中医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时,其也未出庭,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作出的意见没有法医参加,鉴定意见不客观。...(本文书还有8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