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卢**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卢**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以被告交纳的押金作抵扣);3、判令被告赔偿因损坏原告的房屋、出卖原告酒店设施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租金16万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恢复酒店使用的装修期一年租金32万元;6、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阳朔县遇龙河度假山庄的业主,该山庄原为酒店经*使用。2015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遇龙河度假山庄出租给被告经*,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36年7月1日,年租金32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原告押金10万元。被告在租赁期间,对山庄重新装修,将原有的酒店设备变卖,拆除酒店内原有的装修装饰设施,拆除后,被告却一直未对酒店进行装修,导致酒店一直烂尾闲置。2020年6月18日、7月13日,被告两次向原告提出解...(本文书还有5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