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发金属幕墙(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发金属幕墙(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27972.8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原名系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经政府行政职能机构许可变更为现名。2015年6月12日,原被告签署《幕墙铝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在北海市大冠沙红树林旅游区的中信国安北海××区c-2-1工程所需的幕墙铝板(弧形铝板、平*、挑檐铝板),暂定价格为1587522.30元,合同还约定了成品的单价、规格、材质、质量、验收、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送了...(本文书还有3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