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辩称,鲁正鉴字【2021】0331号鉴定报告经过合法程序做出,各项计算均合理合法,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牙齿修复费用72000元,证据充足,应予维持。牙齿修复费用根据鉴定报告应当认定是假肢属于残疾辅助器具,不应当计算在医疗费用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请求驳回诉,维持原判。
张**辩称,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维持。
汝州市圣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汝州市圣通运输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赔偿冯**的所有损失共计2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汝州市圣通运输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1日7时15分许,在汝州市办事处门前路段,冯**驾驶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张**停放在路边的豫d×××××(豫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冯**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20年1...(本文书还有4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