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钱**、任**诉被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钱**、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人民医院赔偿三原告医疗费26316.59元、护理费2285.59元、交通费食宿费8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340元、死亡赔偿金312753.06元、丧葬费35675.5元、鉴定费24800元,以上各项共计411060.74元,按照60%计算为246636.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实际请求为306636.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12时许,原告亲属钱贵熙因“头晕18天,加重伴口角流涎6天”入住平煤神马集团总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脑血管狭窄”,住院12天后,病情明显好转,出院时语言流利,饮食起居自理。钱贵熙出院后,为进一步治...(本文书还有3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