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宋**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由于上诉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无法办理,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判决以“但因被告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致使原告的后期房款无法贷款,在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仍然未办理预售登记,致使原告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原告按揭贷款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返还相关款项,上诉人对此不认可。被上诉人所购房产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是由于银行不再办理商业房产按揭贷款的政策变化导致的,并非是因为上诉人未办理合同备案,并不能因...(本文书还有2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