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易**、李*、尧*、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易**、李*、尧*、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晋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易**、李*、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6972.93元,被告平安保险晋江公司在闽cy××××小型面包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将上述经济损失赔付给原告(非医保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抵扣),不足部分由被告易**、李*、尧*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4日22时许,被告易**驾驶闽cy××××号小型面包车(载乘客徐**)沿晋江市县道336线由金井镇(东)往英林镇(西)方向行驶,至晋江市县道336线英林镇高湖村路口被告易**驾车由路口的左转弯车道向左转弯,遇对向的被告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二...(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