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与被告陈**、李**、李**、金泰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因陈*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陈**、李*、金泰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黄**,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三人陈*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李*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判决被告陈**、李*支付2014年7月14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借款利息863333元;3.判决被告陈**、李*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0%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4.判决被告陈**、李**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0元;5.判决李*、金泰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原告对李*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武宣县武宣镇城北路、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陈**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按月付息,借款期限3年。同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视为违约,原告有权按违约总额的30...(本文书还有5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