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鑫堪************(以下简称:鸿宇公司)与被告青海天元********(以下简称:盛泽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鸿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拖欠原告工程款本息共计325327元,其中拖欠工程款273384元,滞纳金51943元(自2017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5日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此后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4日,原告鸿宇公司与被告盛泽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水井点钻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被告盛泽公司委托原告鸿宇公司为其进行民小公路沿线加油站新建水井点钻探施工工程项目。2、主要工作量:(1)大口径〈450mm〉扩孔*井,井深根据实际水位确定;(2)洗井,要求水清沙净;(3)抽水试验,完成2个降升,算出水量;(4)井壁管〈pvc-u,直径315mm,壁厚15mm〉;(5)滤水管〈vc-u,直径315mm,壁厚15mm〉...(本文书还有1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