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开平市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胜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建胜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为254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逾期交楼违约金25455元计算方法为以总房款70317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共181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开平市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03179元。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被告逾期交楼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合同继续履行的,被告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部支付购房款,但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原告发出《某家园收楼通知书》,告知涉案房屋已具备交楼条件并通知原告于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8日办理收楼。至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建胜房地产公司...(本文书还有5598字未显示)